來源:法制晚報 發布時間:2018-4-2 9:7
《快遞暫行條例》公布,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奠定了快遞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在網購時代,快遞給我們帶來了諸多便利和快樂。但快遞行業也有諸多亂象,比如快遞暴力分揀、扔來扔去的場面時有曝光,即便標明“易碎品”也不會被溫柔對待,因為按照所謂的行規,快遞是“保丟不保損”的。即使支付了保價費也不是絕對保險,此前就有報道說一位消費者保價20萬元寄燕窩結果還是受損,最終雙方鬧上法庭……
除了快遞的東西不保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也不保險。在網絡上隨便搜索一下,關于快遞企業工作人員泄露客戶信息獲利的消息,同樣時不時見諸報端。你的姓名、住址、電話、購物喜好一旦被別有用心的人獲取,除了會被很多的電話推銷騷擾,甚至有可能遭遇“精準詐騙”。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出臺完善的規則制度當然非常必要。
從即將實施的《條例》來看,關于實名制和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以說相輔相成。一方面,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實的,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另一方面,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情節嚴重的最高處10萬元罰款。
實名制是為了安全需要,只有隱私保護越來越到位,大家才不會對實名制心存疑懼。此前,已經有快遞企業試水“隱私面單”,通過技術處理讓消費者的關鍵信息不再顯示到快遞面單上。這樣的做法顯然需要進一步推廣,從而使得用戶的隱私不再“裸奔”。
《快遞暫行條例》征集意見階段,調查發現消費者最關心快遞丟失、損毀后的賠償問題。根據即將實施的《條例》,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對于沒有保價的快件,應該按照《民法》《合同法》中關于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賠償。所以,今后再遇到快遞物品受損的情況,我們也就有了索賠的依據。當然,在實踐中要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讓野蠻分揀的快遞企業老老實實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很多具體的后續工作要做。
此外,為了減少快遞包裝所帶來的污染,《條例》還指出要鼓勵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材料……“鼓勵”如果僅僅是在口頭上,恐怕不會為企業帶來足夠的動力。好在,《條例》除了規范快遞服務,還提出要在用地需要、道路運輸、車輛通行、臨時停靠、接駁場所等諸多方面給予快遞企業諸多的保障。
再進一步,不妨將“鼓勵”和“保障”結合起來。比如可以給快遞企業來個積分制度,隱私保護、文明分揀、包裝回收等方面做得好都是“加分項”,而分數高就可以在用地需要、接駁場所、車輛通行等方面獲得更多便利,甚至可以有稅收減免,反之則不享受專門的優惠。
相信這樣一來,就可以大大激勵快遞企業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方方面面做得更好。